第一条 为提高我部领导班子工作效率,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分权管理的原则,规范办事程序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部门领导班子对学校党政领导负业务责任,对全院全体教工负领导责任。
第三条 部门领导班子实行部长负责制,部长负责部门全面工作。
第四条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时时刻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保持谦虚、谨慎、戒骄、戒躁的工作作风。
第五条 部门领导班子实行分工负责,集体领导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。
(二)主持部门日常的行政、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部门会议决议。
(三)拟订定期召开的部门会议的会议日程,并准备有关书面文件。
(四)拟订部门的工作总结、长远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。
(五)拟订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。
(六)拟订部门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(七)拟订部门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。
(八)拟订须由部门会最终决策的其他方案草案。
(九)决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各种决策。
(十)决定部门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。
(十一)决定部门人员的扩充、培养与人事安排。
(十二)制定并组织实施部门的具体规章、规定、暂行办法和相关细则。
(十三)审议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作出的各种决策。
(十四)组织对部门职工的考核评价工作。
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以下职责:
(一)忠实执行领导班子的决议。在班子讨论问题时,如果有不同意见,可以充分申述理由,直至保留自己的意见,但一旦班子作出决议,必须按照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原则,不折不扣地执行。
(二)对于班子已经作出决议,但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,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班子形成的决议,统一口径,坚持原则,不能犯“自由主义”,更不能“见风使舵”或“一言不发”。
(三)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归口分工的权限行使职责,任何人不得推诿扯皮、拒绝履行职责或讨价还价,也不得“越俎代庖”、越权指挥或干预他人正常工作。如果本人的工作涉及到调配其他领导管辖的人、财、物时,凡能事先征求意见的,必须事先征求意见;不能事先征求意见的,必须事后通报。遇到责任不清的事项,须经班子集体决策将其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。班子内部的归口分工责任一经确定,要适当稳定一段时间,不宜频繁变动。
(四)领导班子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(五)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,凡部门要求普通教工做到的,班子成员必须首先做到,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。
(六)不做损害部门利益或有损于部门声誉的事。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领导班子同意外,不得泄漏部门的秘密。
(七)执行部门职务时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部门规定,给部门造成损害的,应当按分工权限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。
第七条 原则上领导班子每周召开一次例会。
第八条 领导班子会议由部长主持,领导班子开会时,所有成员应亲自出席,原则上不得提前退席;因故不能出席或必须早退时,当事人应于事后主动向会议召集人了解会议精神或所作决议。临时召开的班子会议,召集人应于会后及时将会议精神或所作决议通报或传达给缺席者。
第九条 定期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的第一项工作是确定会议议事日程,凡涉及到需要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,应由分管当事人提出决策的备选方案或预案;需要讨论的文件必须提交书面资料。班子会议日程具有严肃性,一经确定,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和变更会议的议事日程。对已纳入本次议事日程,但因某些原因暂未讨论的议案,必须在本次会议上确定下次会议讨论的时间,以避免无限期地搁置下去,造成“久拖不议”或“久议不决”。
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在决策工作中,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决策分别采取“事先请示”、“事中集体决策”或“事后汇报(通报)”三种方式之一。
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学校有关规定不符的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会计部门领导班子负责解释和修订。